鬥牛犬咬傷人 女狗主不服罰款上訴得直

2023-10-14 00:00

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。
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。

鬥牛犬3年前在狗公園內情緒激動,咬傷一名男子的右手,女狗主被裁定動物咬人罪成,被判罰款5000元。女狗主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,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裁定女狗主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刑罰,兼獲6400元訟費。張官昨頒判詞解釋,女狗主案發時根本不在現場,當時鬥牛犬的畜養人應是其男友,故事源於男友不當地將鬥牛犬獨留在涉案地區,裁定女狗主毋須為男友的過失負上法律責任。
 

女上訴人張雅雯身為涉案雄性灰黑色鬥牛犬的畜養人及登記狗主,被控一項「第II部動物咬人」傳票控罪。鬥牛犬在2020年11月25日在沒有以帶牽引或加以控制下,於土瓜灣宋皇臺遊樂場狗公園內的公眾地方咬傷鄭永年。辯方指張當時帶同另一狗隻離開公園,其男友發現鬥牛犬的狗帶在張身上,獨留鬥牛犬在大犬區,找張拿狗帶,返回時發現鬥牛犬進入了小犬區,跳上正抱柴犬的鄭。

張官認為雖然張是鬥牛犬的登記畜養人,但男友當時與張一起帶同兩頭狗隻到狗公園,亦是管有或看管鬥牛犬的人,即法例所指的「畜養人」之一,又提到男友是在行為能力上能恰當看管鬥牛犬的畜養人。
男友不當獨留狗隻

張官指案發當時張已離開狗公園,男友便是鬥牛犬的畜養人,須看管其狗隻以免狗隻咬傷其他狗隻或其他人士,但男友並非本案被告人,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張干犯本案罪行,故裁定張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判刑。張官分析指,本案源於男友不當地將鬥牛犬獨留在大犬區內,張毋須間接地為男友的過失負上法律責任。

張官在判詞中特意指出,如家傭帶領狗隻外出時亦是狗隻畜養人,若家傭讓狗隻咬傷他人,不在現場的狗隻擁有人毋須為家傭的不當行為負責,但若狗隻擁有人將狗隻交予一名行為能力未能恰當看管該狗隻的人,如年僅數歲的小童,當狗隻咬傷他人時,擁有人則因未曾採取合理措施防止狗隻咬人,很大可能須負上責任。案件編號:HCMA156/2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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